
利剑护蕾
守护成长
致家长的一封信
尊敬的各位家长:
您好!
孩子就像花朵,美丽也脆弱;我们希望孩子的世界只有阳光和雨露,快乐和幸福,但是也不能回避世间的不美好;我们无法做到24小时守护在孩子身边。近年来,媒体曝光的未成年人遭遇性侵事件频发,那么,教会孩子保护自己则非常关键,同时也给我们敲响了警钟,未成年人性侵防范教育刻不容缓。家长朋友们要做好孩子的安全教育,让孩子远离性侵害危险,请您和我们一起,对孩子进行预防性侵安全教育,让孩子学会保护自己,勇敢说“不”。
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的相关法律法规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一款 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第二款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,以强奸论,从重处罚。
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一款 以暴力、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,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第三款猥亵儿童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:
(一)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;
(二)聚众猥亵儿童的,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,情节恶劣的;
(三)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;
(四)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。
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、强迫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组织、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犯前两款罪,并有杀害、伤害、强奸、绑架等犯罪行为的,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。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、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· 一、如何预防性侵害 ·
了解隐私部位:让孩子了解身体是自己的,凡是背心和裤衩遮盖的地方,就是隐私部位。
保护好隐私部位:告知他们男女有别,既不能让爸妈以外的人触碰自己的身体,也不能主动去碰别人的隐私部位。
不保守坏人的秘密:如果有人告诉你,这是秘密不能告诉父母,那么要把这种情况教给孩子,让孩子知道遇到了这种情况一定要告诉父母、打110电话报警等。
加强自我保护意识,不随便吃喝陌生人给的食品或饮料,避免单独和陌生人在家里或密闭的环境,家长不能接送时,不独自出门。
敢于拒绝:任何人的任何行为,只要让你感到痛或者不舒服,就立刻反抗,即使是老师或者其他亲近的人,也要敢于说“不”。
· 二、让孩子远离性侵害 ·
加强性教育知识普及:不要忌讳给孩子讲生理知识,多给孩子普及性知识,有助于他们免受侵害;可以巧妙地运用绘本故事、微信、小视频等方式帮助孩子建立性别意识,了解性知识。
· 三、防性侵安全小贴士·
1.拒绝爸爸妈妈以外的人触碰自己的隐私部位,如果他人强行触碰,要大声呼救,告诉爸爸妈妈并报警。
2.没有征得爸爸妈妈的同意,不可以独自跟他人出门玩耍,尤其是异性,无论是熟人、邻居还是亲戚。
3.遭遇猥亵或性侵害时,要及时跟爸爸妈妈说,让他们来解决问题。
1.不要将孩子单独交给异性成年人看管,尤其是将孩子寄宿时,需要提高警惕性。
2.给孩子普及基本的防性侵教育,告知他们男女有别,既不能让爸妈以外的人触碰自己的身体,也不能主动去触摸别人的隐私部位。
· 勇敢说“不” ,远离性侵害 ·
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典型案例
1.强奸案
2022年7月某日,A市,甲某(犯罪嫌疑人)与卖淫女乙某(受害人,女,13岁)在酒店自愿发生性关系并支付嫖资,因乙某未成年,甲某犯强奸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。
2.猥亵案
2021年12月某晚,B市,丙某(犯罪嫌疑人)趁着丁某(受害人,女,12岁)独自一人在家,进入丁某房间,在遭到丁某言语及动作拒绝后,仍强行多次动手摸丁某胸部、阴部。丙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
3.倪笃群(湖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)强奸案
2017年1月至2019年8月间,倪笃群隐瞒真实身份,通过QQ聊天等方式,选择小学或初中女生为犯罪对象,假借恋爱之名,采取胁迫、哄骗、利诱等手段,先后强奸幼女6人、未成年少女1人,其中长期、多次强奸4人,造成2人怀孕流产。倪笃群还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精神控制,教唆、诱骗被害人寻找十岁左右的留守儿童供其强奸。第一、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倪笃群死刑,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。
4.张某(男,46岁)强奸、猥亵儿童案
张某与被害人的母亲是同居关系,只是还没有领证,相当于被害人的继父。但他却利用继父的身份,对年仅11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两次性侵、四次猥亵行为,以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。
5.何某(男,51岁)组织卖淫、寻衅滋事案
以何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组织九人(其中四人开始卖淫时是未成年人)在北京等地进行卖淫活动,并有组织地采用辱骂、纠缠、殴打等手段扰乱被害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,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;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。
责编:浯口镇党政办
一审:唐高超
二审:贺湘平
三审:向承启
来源:平江县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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